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定,若于侦查程序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之情状时,应予撤销案件。此即意味着,倘若侦查机构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无犯罪事实存在,抑或是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要件等特定情形,均可依循法定程序撤销案件。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逮捕措施,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刑事拘留并非不可撤销,而是需依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定,若于侦查程序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之情状时,应予撤销案件。此即意味着,倘若侦查机构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无犯罪事实存在,抑或是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要件等特定情形,均可依循法定程序撤销案件。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逮捕措施,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刑事拘留并非不可撤销,而是需依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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