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情况下适用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判决单处独立权利处罚等非徒刑类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可参考此项规定执行;
(
2)假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仍能防止其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亦同样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
3)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乃至需由他人照顾其生活无法自主自理,以及孕期或哺乳期内妇女,只要取保候审能够避免他们继续从事与社会危险性有关活动,同样可以考虑采纳该措施;
(
4)在羁押期限最后时刻,案件仍未得以终结,须采取适当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员工因未能满足岗位要求,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胜任工作;或由于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甚至是由于员工自身存在的重大失误或间接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则无需向该名员工支付任何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取保候审制度大致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有期徒刑刑罚的嫌疑人或者被告;其次是即便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若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就能够有效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再者,就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以及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们参与到任何具有潜在风险的活动中去;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顺畅进行也需要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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