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凡属刑事案件均应由案发地点即犯罪行为所触及的地区之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若案件被告人其居住之处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更为妥当者,也可赋予其依法行使此项权力。
据此,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拆立案及其管辖权之问题,通常应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承担相关侦查任务,然在特殊情形下,被告人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立案决定。
倘若案件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则可能需考量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由相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共同协商以明确管辖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诈骗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案中的缓刑判决问题,其前提需满足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
其次,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法院应当确信该被告人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
第四,被告人必须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