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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押金如何缴纳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确规定,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当事人,其所支付的保证金必须存入由执行机关指派的银行专属账户中。
对于应当承受的保证金数额,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在全面考量保障司法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需求、被取保候审者的社会危害性、案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后,慎重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押金谁管理怎么退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处理,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取保候审予以解除或者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制定并发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书,明确告知银行应将保证金如数无息退还给申请人。收到该通知后,被取保候审者可凭借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前往银行领取相应的保证金。若被取保候审者无法亲自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可以授权委派他人代为领取,但需要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