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刑事拘留方式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在特定场合针对犯罪嫌疑人员而实施拘留措施。
倘若公安机关判断某名犯罪嫌疑人或涉嫌触犯以上所述的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罪行,例如处于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准备阶段、存在销毁关键证据以洗清自己罪责的可能性、身份尚未得到确认等等,那么他们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严厉手段。
然而,在执行拘留这一重要步骤时,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明文件、详细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拘留结束之后,公安机关还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将其逮捕还是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以下为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具体情形: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即刻被揭露的;被受害者或者在场目击证人确凿地指认其罪行的;在当事人身边或住所内发现有力的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通过自杀、逃逸甚至是在逃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具有销毁、篡改证据,以及串供可能性的;未透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尚未明确的;存在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及团伙作案重大疑点的等诸多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享有对涉嫌重大罪行的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的权力。然而,此项权力仅在预谋犯罪阶段、存在证据易损毁或身份尚未明确等特定情形下方可运用。在进行拘留行为时,公安机关须向嫌疑人展示拘留许可证明,同时详细阐述嫌疑人所享有的权益及所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拘禁结束之后,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察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或者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