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可以签无罪协议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合议庭对于争议性较大或者存在疑点的证据,有权单独宣布停堂并对此展开深入的调查与核实工作。
这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拥有独立的权力去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与核实,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财产查封、扣押、技术鉴定以及信息查询、资金冻结等多种手段。
若经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为无罪,则会依法做出无罪裁决。
然而,签署无罪协议并非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并且无罪协议往往涉及到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无法签署无罪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二、刑事拘留可保释吗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领域中,触犯法律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这必须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自适用某项附加刑的惩罚;
其二,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致引发对社会安全的潜在威胁;
第三,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也需要考虑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审判机构享有独立审查并核实争议性或疑难性证据的权力,这些手段包括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以及财产查封等多元化方式。因此,如果法庭通过全面的调查核实后认定被告人无罪,将会依法做出无罪判决。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罪协议并非法定的司法程序,且涉及到当事人权益的重大让渡,因此在刑事拘留阶段,被拘留人无法签署此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