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会刑事拘留十五天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至期限届满还为止,通常被称为“刑事拘留十五天”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是指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之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拘押事实提交给本级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项制度中存在详尽规定,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展,具体分为一至四日及三十日期限两种情况。
若案件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之一,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也可相应延长至三十日。
就此而言,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能够在七日内作出批捕决定,那么犯罪嫌疑人确实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十五天的局面。
然而,以上仅为可能出现的情况,具体拘留期限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最终决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什么情况会取保候审到期
关于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以及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且该类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同时社区矫正已经启动并在执行之中;犯罪嫌疑人仅受到单处附加刑制裁,其判决、裁定同样已具备法律效力;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监禁型刑罚,且刑罚已经正式开始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下,当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公安部门有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在特定的期限之内,向检察院提出对于该嫌疑人进行批捕与否的审查请求。这个审查期限是固定的,通常为15个自然日,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时,拘留期限可以依法延长至30个自然日。在接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检察院拥有7个自然日的时间来做出相应的决定。然而,实际的拘留期限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