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开庭后会去看守所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明确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之时,相关的法律文书应由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由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提交给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构。
同时,若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期未超过三个月的话,则可由看守所进行代为执行。
因此,对于强奸罪案件而言,一旦开庭审判结束,倘若罪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不足以超过三个月,那么该罪犯很有可能会被送至看守所接受刑罚的执行。
然而,若罪犯被判处诸如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拘役等其他类型的刑罚,那么他们将会被送往监狱或其他指定的执行机构去履行相应的刑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强奸罪开庭会通知受害人吗
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判决对被告人为强奸罪名的裁决结果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知被害方。该法律明确指出,当人民法院确定了庭审日期之后,应将具体的开庭时间及地点告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传唤当事人到场,并通知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席。传票和通知书应在开庭前至少三天送达给上述人员。对于需要进行公开审判的案件,则需在开庭前三天提前公布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以及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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