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刑事拘留后几天开庭
按照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限之内必须予以裁决,通常情况下,宣判时长不得突破两个月的上限。但若遇特殊情况如刑期极重(如死刑)、审理对象含有附带民事诉讼,又或者面临其它复杂的情势,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许可,可适度延期3个月;对于其他更为复杂的疑问,必须向上一级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并获得授权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因为种种原因需要变更案件的审判归属地,那么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相关案件的当天开始,新的审限才算正式生效。当人民检察院为补充更完整的案情证据而展开的侦查活动,且补充完相关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应该重新计算审理的时间限制。因此,服刑犯人在看守所经历刑事拘留后的开庭时间,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除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外,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议题以及是否需要审批延长审理期限等因素,整体上的办案流程十分严谨并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假如案件并无特殊的状况,且不包含警方开展的补充侦查内容,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法庭审理工作。再者,若不幸遇到特殊情况或者需要补充侦查,那么审理期限可能需要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看守所刑事拘留一般是几天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需依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且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7个自然日。刑事拘留即是指诉讼司法机构为了侦查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临时性地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处置方式。通常情况下,当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遇特殊情形,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限可在三个工作日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倘若被告人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情况,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限则可能延长至30个自然日。自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检察机关应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期间,被告人将始终处于拘留状态之中。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被告人仍须继续被羁押于看守所中,但其强制措施将从拘留转变为逮捕。反之,若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不得再行拘留被告人,并应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诉案件,法律要求其审判时长通常应当控制在两个月以内;然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或者涉及到重大生命安全问题的死刑案件以及附加有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一级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间至三个月。此外,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管辖权转移的情况,或者检察院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那么原定的审理期限将需要重新计算。在没有任何特殊情况并且不需要补充侦查的前提下,此类案件应当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开庭审理。然而,特殊情况的发生或者补充侦查工作的开展都有可能导致审理期限的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