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路途怎么办
依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拘留证,而且应该迅速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拘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非遇到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罪名等事项通知书的送达可能对调查有所妨碍的情况出现,否则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应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相关信息。
若通知可能会影响调查的情况得以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假如被拘留者尚在行程中,公安机关应保证被拘留者在抵达看守所以前得到妥善的拘押以及通知家属的工作。
如需将被拘留者转移至其他场所,公安机关在整个转送过程中仍须严格遵循上述规定,以确保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应尽快通知其家属。
若确实存在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应在该情况消除后立即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路上的时间怎么算
1.刑事拘留的时间长度以每一天为计算单位,且自起始日期次日算起,而非包含在内。换言之,刑事拘留的有效期限需要在法定日期的最末一天上限完结为止。
2.关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实践中常犯错误的环节在于计算过程中的准确性把握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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