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抵刑期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倘若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开始执行前,当事人已被先行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期限可视为等同于一天的刑期予以折抵。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期间是可以作为刑期进行抵扣的。
换言之,若某位人士在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之前,已经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刑事拘留,那么这段时间便应从其所判的有期徒刑刑期中予以相应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当诉讼参与人经由法院裁决认定罪责成立后,自宣布开始执行之日起,先前所经历的拘留期限将被视为同等的刑期进行折抵计算。据此可知,在涉及刑事犯罪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逮捕期间所度过的日子可作为刑期进行相应冲抵。简单而言,如在审判阶段被判定应判处有期徒刑,而在此之前曾有过一段时间的刑事拘留,则此段拘留期限应于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之中予以相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