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些情况自动解除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如若犯罪嫌犯或者被告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未超出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界限,那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他们便可凭借着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经退还的保证金。
这就意味着,倘若犯罪嫌犯或者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触犯取保候审期间应尽的义务,那么取保候审将会在期限届满之际自动解除,同时保证金也会予以全额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哪种条件最好取消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各项条件,便有权利请求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上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可依法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明确规定,罪犯或被告人在享受取保候审待遇期间,只要其行为未超越第七十一条所设定的范围,那么在取保候审期结束时,他们将有资格凭着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已被退还的保证金。这就意味着,如果罪犯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那么取保候审将会在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同时保证金也将得到全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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