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情况存在,应立即取消该案件。
此项规定意味着,若在调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无具体犯罪事实或其所犯犯罪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范,或是犯罪情节极其微小、无需加以刑事惩罚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均可依法将案件予以撤销。
因此,刑事拘留后是完全有可能撤销案件的,但必须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具备必要的条件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倘若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在任何方面都非适宜对涉嫌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立即终止该案件的进一步处理。这一条款的含义在于,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并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抑或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施以刑事处罚等特殊情形出现时,均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决定撤销该案件。由此可见,在刑事拘留阶段之后,撤销案件并非绝不可能,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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