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刑事拘留产生案底之后的撤销案件问题,实则是一项极为复杂的事宜。在案件本身存在错误或证据不足等特定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撤销案件的机会。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案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例如,并无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法认定为犯罪;亦或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等等。若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成立,那么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便案件得以撤销,案底却未必能够得到彻底消除。因为案底的保存与处理在各个地区以及相关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异化的规定与操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吗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没有三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天。具体内容如下:公安机关对被采取拘留措施的嫌疑人,若判定其具备逮捕必要,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请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如遇特殊情形,可申请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然而,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对嫌犯予以释放,同时需详细告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并满足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撤销刑事拘留后的案底极为复杂,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无犯罪事实、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超追诉时效等。公安或检察院或据此撤销案件,但案底消除不保证,因各地规定与操作存异,撤销案件不等于案底自动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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