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当事人享有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权利,这包括明确规定违约之时应支付的固定金额的违约金,以及关于因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为此,欠条这样的债权凭证也能被用来设定违约责任条款,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方法。
然而,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将会依照请求予以提高;
反之,若是超出了实际损失过多,同样会被要求适度降低。
即便是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违约方仍然应该继续履行其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欠条是否可以起诉无效债务
倘若欠条中所载明之事项乃是建立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之上,或者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亦或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蓄意串谋,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该等欠条所涵盖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被视为无效。若欠条中的内容属实,然而债务方却声称债务根本不存在或者已获清偿,在此情形下,债务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主张债务并不存在或早已消灭,进而向法院申请确认欠条中的债务无效。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对欠条提起无效诉讼,需视具体情况和相应证据而定。如债务方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欠条中的债务并不存在或业已获清偿,或者欠条内所记载内容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抑或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抵触,那么债务方便可行使上诉权,请求法院判定欠条无效。再者,即便欠条内所载内容确系事实,但债务人仍怀疑债务关系的合法性,或者还存在其他有力的抗辩理由,那么债务人同样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抗辩,要求法院确认债务无效。总而言之,是否对欠条提起无效诉讼,需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同时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自由协商制定违约金的权利,具体内容既可以是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将损失赔偿数额以特定方式予以确定。欠条同时具备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功能。但如违约金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出现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便有权力进行调整;倘若违约金数额被评定过高,那么就存在降低的可能性。即便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违约金,违约方仍然要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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