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是不是就不存在借贷合意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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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没有书面借据,只要原告能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账凭证证明借贷交易实际发生,就初步履行了举证义务。若被告反驳并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举证责任将转回原告。法院将综合双方证据,通过细致审查作出公正裁决,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没有借条是不是就不存在借贷合意

一、没有借条是不是就不存在借贷合意

负有借贷责任并不仅限于持有书面借据这一单一情况。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所述,即便没有书面形式的借据作为依据,但若原告可以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明确显示借贷交易实际发生的确切转账凭证时,便已初步履行了其对于借贷事实的举证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告提出反驳意见,声称该笔转账实际上是对先前借款或其他类型债务的清偿,则需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论点。

若被告能成功证明自己的观点,此时的举证责任将再次回到原告,由其负责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由此可见,虽然无书面借据并不必然意味不存在借贷合意外,但法院仍会经过细致的审查和考量,结合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最终运用集体智慧对此类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判定是否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没有借条是赠与吗

没有书面凭证证明的资金支付不能自动被判定为赠予。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赠予一般都需要有具体且明确的赠予意向表达,且往往伴随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在缺乏借款欠条的情况下,尽管双方可能已达成了口头贷款协议或者实际产生过借贷行为,也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贷款关系。倘若出现争议,司法机关将会依据广泛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判断,例如转账通知单、目击证人陈述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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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交款时为了稳妥写的收条。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借款、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
四、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孙坚辩称,作为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对借贷凭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钱财流转关系就可以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三、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物品后、收取人:送交人、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人。【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借款,接收人出具收条。从法理上讲、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当时张强委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投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帮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事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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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烈不建议这样做,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为如果对方用这些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话,法律追究的是卡主本人的法律责任,而且他人取得你的银行卡和盾,可以用你的银行卡消费,贷款,质押等,由此产生的后果也是有你来承担。
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三、如果借给对方,用来洗钱、进行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你就相当于是帮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
四、判罚规定是: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五、单位犯罪的(涉及到转移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扩展资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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