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借条是不是就不存在借贷合意
负有借贷责任并不仅限于持有书面借据这一单一情况。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所述,即便没有书面形式的借据作为依据,但若原告可以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明确显示借贷交易实际发生的确切转账凭证时,便已初步履行了其对于借贷事实的举证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告提出反驳意见,声称该笔转账实际上是对先前借款或其他类型债务的清偿,则需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论点。
若被告能成功证明自己的观点,此时的举证责任将再次回到原告,由其负责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由此可见,虽然无书面借据并不必然意味不存在借贷合意外,但法院仍会经过细致的审查和考量,结合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最终运用集体智慧对此类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判定是否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没有借条是赠与吗
没有书面凭证证明的资金支付不能自动被判定为赠予。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赠予一般都需要有具体且明确的赠予意向表达,且往往伴随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在缺乏借款欠条的情况下,尽管双方可能已达成了口头贷款协议或者实际产生过借贷行为,也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贷款关系。倘若出现争议,司法机关将会依据广泛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判断,例如转账通知单、目击证人陈述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