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承认的借条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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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借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真实性、合规性和针对性。即使律师不认可,只要借据存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与案件相关,它仍可作为有效证据。然而,若律师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虚假或与案件无关,借据可能无效。法院应全面审查证据,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可请求法院调查取证。
律师不承认的借条有效吗

一、律师不承认的借条有效吗

民事诉讼活动中,各种类型的证据都有它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但它们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其真实性、合规性及针对性。

倘若律师未能认可的借据确实存在,并且内容符合法章规范,同时与审判的案件具备明确关联性,那么即便律师持有异议,这份借据依然可被视为有效证据提交至法庭。

然而,证据必须经过严谨的查证核实,方能成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若借据的内容和格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充分证实借款行为的实际发生,那么即便律师对此表示否认,该借据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律师持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对此笔款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或者可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借据的内容存在虚假违法或与案件无关等情况,那么此份借据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从而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当事人对于自身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若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证据,则可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应以全面、客观的态度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综合以上分析,律师是否认可某份借据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借据本身的真实性、合规性及针对性,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支撑其主张。

若借据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且无其他反面证据予以反驳,那么即便律师持否定意见,该借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律师不承认借条怎么办

倘若律师不承认借款合同所载内容,当事人对于由自身提出主张的责任在于,有义务提供足以证明其观点真实性的依据。

然而,若律师身处当事人地位,那么他应当以提交证据的方式,为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或其主张的合理性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论证。

如若律师在本身无力搜集相关证据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便确认借款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相关事实的真相。若律师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观点,法院则可能依据现有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涉及到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借款凭证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其真实性、符合法定要求以及针对性明确等方面。即便由律师提出异议,只要所提供的借款凭证确实存在,且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篡写和设立的,并且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具有紧密联系,那么该凭证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的证据。然而,如果律师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借款凭证是虚假的或者与当前案件没有直接关联,那么该凭证就有可能失去其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详尽而仔细的审查,而原告方则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向法庭申请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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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借款方对于借款行为的真实性予以否认,然而作为出借方,您手握的借据无疑成为有力的证据。借据正是书证的一种形式。因此,出借方承担着举证借款事实确实发生的义务,而借据正是直接反映借款事实的重要书证。若借款方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推翻借据所载内容,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与核实。如审理案件确有必要,法院亦可依法调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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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1.借款本金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向贷款人返还。由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的返还是金钱债务的范畴,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返还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2.利息的处理
《合同法》总则没有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利息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规定,即“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其后,最高人民亦曾对此作过强调。最高人民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些规定也是目前各地在审理企业间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3.补充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并未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而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作了不同的处理。如有的对企业之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案件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而且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仅确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有的则不对借贷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予保护,即判决借款人仅归还借款本金,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充抵借款本金。这些做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也符合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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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有借条不承认怎办?
借钱有借条不承认可以和对方协商,如果说对方确实不予还款的情况之下,那么应当携带这些借条,还有相应的转款的凭证到法院来进行起诉,只要这些证据是非常充足的,到法院起诉之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公平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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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同事向我借了四万块钱打了借条,当时我也复印了借条,现在原来的丢了,想问下复印借条法律承认吗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交原始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和具有有效证明力的证据,复印件有一定的证据作用,但不是具备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这两种情况可以回答复印借条法律承认吗 的问题,仅限于这两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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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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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中关于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条款肯定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律师都是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的,不能约定由违约一方来承担律师费。不过,关于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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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债权,最好搜集以下证据:
一般来说,用于讨债的最有力的证据莫过于欠条,它出自借钱一方之手,有对方的签字,作为书证,极具效力。
案件审理中,对方可以对己方证据进行质证,为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万无一失,找到人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借钱时有其他人在场见证,那么可以找到这些人对债权进行证明。
(三)对方财产证据
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钱,但不少人为了逃避债务,就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他处。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了避免拿不回财产的情况,就要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以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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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如果录音和录像可以清洗完整的反应债务的事实的话,打官司可能赢。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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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效吗,借名买房被认定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借名买房有效吗
首先,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其他省份也有类似规定。据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遵守《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在房屋买房中并非所有借名买房行为都会被认定有效。若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一般会认定借名买房行为无效。经适房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申购方式才可购买,一般禁止借名买卖。因为此行为一般人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商品房,不属于保障性住房,对于主体没有限制,所以双方借名行为合法有效。
二、借名买房被认定无效怎么办借名买房行为如果被认定无效后,实际购房人的利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借名买房后,房价早已翻了数倍,按照现在市场价已无法再买到相同的住房,实际购房人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出名人不对实际购房人进行赔偿,将导致对实际购房人的严重不公,更何况出名人在双方借名买卖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实际购房人有权向出名人索赔损失。对于借名买房有效吗这个问题,如果发生纠纷时,国家的限购令仍未取消,这种借名买房行为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借名买房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慎重购买,购房者应当知道借名买房被认定无效怎么办,如果善意第三人合法购得此房,那么借名人将面临房产所产生增值利益的风险,购房款只能作为债权向出名人索赔,如果出名人钱财消耗一空,借名人一旦启动诉讼程序,执行也是一个难题。借名人可以来电咨询律师,让律师给您支支招。
我一个朋友年前借了我一万块钱,当时大了个借条但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现在钱还没还我,想问下借条有没有有效期呢
[律师回复] (1)其实,不是借条的“有效期”:借条永远有效,你永远都有权持借条向对方要求还债。只是你凭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你权利的“有效期”,法律上这个期限叫诉讼时效。
(2)你的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就从你要求对方还款对方却不归还时起计算。
(3)如果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你要求法院保护你的债权,可能被法院驳回而不能借助法院的强制力量要求对方归还,但你仍然可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条向对方索要欠款,只要对方同意还,你就有权接受。
3、“但是这个主张还钱是什么意思?私下讨要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要是私下的话都讲不清楚问没问可以赖的啊 ”:
(1)主张就是要求对方还钱。
(2)向法院主张更好,法院有法律文书可以证明你讨要过,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如果是私下讨要过,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应由你提供证据证明你要过,对方耍赖,你有证据法院一样可以认定,如果你拿不出证据证明你讨要过、对方再耍赖的,就不能中断诉讼时效了。
4、你的情况,如果一直没有向对方催要过,可以现在催要,自你催要时起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注意保留你催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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