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书面借款凭证的情境之下,债权人仍有多种途径以其它证据确凿地证明债务关系的确实存在。
这些可能的证据类型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当事人的详细陈述、多名证人的佐证证词、银行转账记录、录音录像资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信息,以及其他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债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或实物证据。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应尽快提供上述各类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若债权人因各种原因无法自行搜集到相关证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人民法院会对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确认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借款凭证,债权人仍然有机会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据成功追索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没有借条的钱是否要打欠条
若涉及到借款事实的确凿存在,却无书面凭证,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保护,我们强烈建议双方能够共同协商并签署一份正式的欠条。这份欠条应当详细记录借款的具体金额、出借人以及借款发生的时间节点,同时还需明确还款的期限等重要信息。如此一来,便可以有效地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从而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与不必要的困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口头协议在法律层面同样具备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在实际举证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诸多困难,因此采用书面形式无疑更为稳妥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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