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诉讼案件中,若双方法律主体得以自行进行和解处理,则意味着只要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使力促成和解协议从而达到化解纷争之目的,便无须经由法院裁定。
然而,纠纷和解过程中所涉律师费用的支付与否及其金额大小,则需视乎双方事先的约定或合同条款而定。
若双方在和解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的承担方,则应严格遵循该约定执行;
反之,若和解协议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亦或是双方未能就律师费用的承担达成共识,那么关于律师费用的支付及具体金额,可能需要双方进一步磋商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加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费用的支付往往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否则委托人有可能需要承担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若双方在和解之前已经就律师费用的承担达成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和解阶段,律师费用的支付问题理应依照先前的约定执行。
总而言之,律师费用的支付与否及其金额大小,主要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及合同条款。
若无明确约定,则可能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加以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借条不打官司可以吗
提起诉讼必须满足诸多必备的条件,这其中既包括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内容,也包含充分的事实以及恰当的理由阐述。如果借条能够充分证明有关借款的实际发生情况及债权债务的紧密关联性,那当借款人逾期未予清偿时,出借人便可依法根据借条提出诉讼,以期让借款人偿还应负担的债务。在司法实践环节中,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此前确曾建立借贷关系,而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出借人则可凭借借据为关键性证据,向管辖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甚至可能涉及到的违约金等额外费用。若借款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或者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出借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继续进行诉讼程序。然而,若借款人已经如数归还欠款,或者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出借人同样可以选择放弃对借款人的诉讼追索。在此种情形之下,尽管借条可能无法再作为诉讼的主要依据,但其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力证明,依然具备着法律效力。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借条本身并非提起诉讼的绝对必要条件,但其确实是证明借款事实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性证据。出借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若决定暂不采取诉讼手段,借条的法律效力仍将持续,但其将不再作为诉讼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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