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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行为缺乏借据的前提条件之下,当借贷问题需要进行处理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和实施途径的。
具体而言,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来有效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等等。
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到上述证据,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与否。
如经证实,证据确凿且充分,则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没有借条的钱是否要打欠条
若涉及到借款事实的确凿存在,却无书面凭证,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保护,我们强烈建议双方能够共同协商并签署一份正式的欠条。这份欠条应当详细记录借款的具体金额、出借人以及借款发生的时间节点,同时还需明确还款的期限等重要信息。如此一来,便可以有效地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从而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与不必要的困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口头协议在法律层面同样具备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在实际举证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诸多困难,因此采用书面形式无疑更为稳妥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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