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起止日期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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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在办案时对嫌犯采取的强制措施,最长37天。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3日内申请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4天,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可延长至30天。检察院需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刑事拘留的起止日期是多久

一、刑事拘留的起止日期是多久

刑事拘留系由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直接接手的案件,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任何具有法定紧急状况的嫌犯或高度怀疑对象时,往往会采取暂时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

公安机关若判断某名被拘留人士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的第三日内提出申请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议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相关部门可将申请审议批准的时间延长1至4日不等。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累次犯案、结群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员,则可将申请审议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接受到公安机关递交批准逮捕申请书后,需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起算日期是从被拘留当日开始计算,通常最长持续至37天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期限最长为37日。公安机关应当在实施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逮捕申请,对于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批时间的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复杂案件,其拘留期限则可由30日延长至37日。此外,人民检察院也需要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捕诉请求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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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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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
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5,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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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周日或者其他节假日允许人犯出所或者回家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严格监护的前提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具体规定为:
1、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
2、经办案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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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
5、除案情重大的以外。
因此,就一般情形而言,在周日周六或者其他节假日,是不能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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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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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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