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起止日期是多久
刑事拘留系由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直接接手的案件,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任何具有法定紧急状况的嫌犯或高度怀疑对象时,往往会采取暂时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
公安机关若判断某名被拘留人士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的第三日内提出申请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议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相关部门可将申请审议批准的时间延长1至4日不等。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累次犯案、结群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员,则可将申请审议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接受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需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起算日期是从被拘留当日开始计算,通常最长持续至37天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期限最长为37日。公安机关应当在实施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逮捕申请,对于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批时间的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复杂案件,其拘留期限则可由30日延长至37日。此外,人民检察院也需要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捕诉请求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