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三日起止时间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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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三日是从公安机关宣布拘留开始计算的。比如,某人是在某一天的某个时段被拘留的,那么就要到第三天的同一时段才结束。如果最后一天正好是公众假期,那么就要等到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才到期。在计算拘留时间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精确合法,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三日起止时间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拘留三日起止时间规定有哪些

关于刑事拘留三日的具体起止时间的计算,有着明确且严谨的法规规定。

通常情况下,拘留起始时间会自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正式宣布实施刑事拘留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若案件中的拘留行为自当日特定时间段内开始,那么,至第三个自然日的相应时间段结束,便可视为该三天拘留期的圆满完成。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拘留期限中的最后一个自然日恰好处于公众假期中,则应将该假日过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期限的到期日。

但是,针对被拘留人员而言,尽管这一期间适度延长,他们仍须坚守在押状态,直至拘留期限的实际截止日期为止,不得因为公众假期的存在而有所改变。

在计算拘留期限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计算过程的精确性和合法性,从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三天可以放出来吗

有关释放在通常情况下是相当困难的。除非被告人无法满足应当被拘留或逮捕的条件,抑或是依法提出了申请并获得了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规定的第六十七项内容,当公检法等相关机构在面对以下特定情形时,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2)如果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场景;(3)对象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同时怀孕或正在哺乳子女的妇女,同样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4)倘若羁押期间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那么也需要进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三天怎么延长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拘留,其延长需遵循合法性的要求。一般而言,当出现特定状况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延长一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之前,公安机关应在原拘留期限届满前,向检察院提交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同时附上相关事例的详细资料。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批准延长的决定。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的延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作为支撑。

刑事拘留三日的起始时间从公安机关宣布拘留时起算。若当日某时段开始,至第三日相应时段结束。若最后一日在公众假期,以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被拘留人员在押至实际截止日,计算须严格依法,确保精确合法,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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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周日或者其他节假日允许人犯出所或者回家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严格监护的前提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具体规定为:
1、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
2、经办案机关同意
3、经公安机关批准
4、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
5、除案情重大的以外。
因此,就一般情形而言,在周日周六或者其他节假日,是不能放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十条
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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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是从拘留日开始还是刑期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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