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商定违约金金额,然而倘若所约定之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可酌情予以增加值。
相反地,若违约金已超出实际损失水平,则亦可由相关部门依法裁量适量削减。
因此,各个欠条中,对于违约金的设定及其金额的征收,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由协商结果。
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公正合理并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便可依据该协议照常收取。
反之,如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公道或存在其他不当之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则有权依照实际损失与公平正义原则对其进行必要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欠条违约金日息千分之几
关于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违约金,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具体比例,而是赋予了各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限。
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所约定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换言之,若以日息千分之几为标准进行计算,且结果超过上述上限,则超出部分有可能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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