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设置;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2、性质不同: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3、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所和看守所区别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被拘禁者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差异。拘留所主要关押那些触犯了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公民,例如在公共场合违规抽烟等等;而看守所则主要关押那些触犯刑法的人,包括曾有罪行历史或处于犯罪嫌疑状态的个人,以及刑罚尚未达到精选一年期限的罪犯等人。
其次,拘留所在关押的人员往往是由于危害社会秩序等轻微行为而面临拘留,或是因为法院裁定应进行司法拘留;相比之下,看守所关押的人大部分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被公民逮捕的,或者是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还有那些刑期或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
再次,看守所的监督管理工作通常由当地检察机关负责执行,其具体操作依据依据刑事审判侧重于维护司法公正和遵守刑罚法的规定;
然而,拘留所的监督活动并无法律固定其监管部门,而是基于治安管理层面的条规进行。
最后,我们要认识到,看守所是专门针对刑事犯罪所设计的被羁押场所,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运行,同时也是一种实质性的执行保障机构;相对地,拘留所则是实施行政性质处罚的执行场所,其主要作用是对受罚者于拘留期间提供监管与规范。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1.在法律依据上,拘留所主要依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设定;而看守所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设立。 2.从性质上看,拘留所作为国家行政羁押机关,其职责主要在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短期关押;相比之下,看守所则更具刑事羁押机关的特性。 3.在羁押对象方面,拘留所主要负责收容治安拘留的人员以及由法院裁定需执行司法拘留的人员;而看守所则主要羁押那些依照法律程序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已决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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