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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在特定环境中的工作岗位必须加以限制和禁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活动:
(一)涉及到矿山井下作业的各类工种;
(二)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体力劳动强度需达到第四级及以上水平的作业项目;
(三)每小时内负重次数超过六次且每次负重重量大于二十公斤,或间歇性负重但每次负重要大于二十五公斤的作业任务。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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