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面积差价计算的规定
1、合同中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时,不管该约定的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还是以外,均应依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
2、合同中没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但如果预购方无力再支付超出约定面积的房款,则应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如果预购方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解除合同。
3、合同中有“按竣工后实际面积计算”的条款,则应看竣工后面积改变的大小是否在一般建筑面积应有的误差范围之内。
如果增加的面积是在正常的误差范围内,预购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应支付增加面积的款项;如果增加的面积超过正常误差,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面积差有诉讼时效吗
根据我过国家制定之相关法律条款,在涉及到房屋面积存在差价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循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即权利人行使此项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然而,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时,诉讼时效期限则规定为三年。法律若另有特别规定的,则需按照该特殊规定执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法律若另有特别规定的,则需按照该特殊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合同条款中涉及到面积误差的问题时,无论其误差幅度是否在百分之三以内或之外,都应当按照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若是合同中并未对面积误差做出任何明示的约定,则应当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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