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独资企业特征
国有独资企业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一般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对公司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所以公司只设董事会、经理等。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董事成员还应有公司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们深入讨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差异之前,请允许我先为您简要介绍这两种经营模式各自的法律基础。国有独资企业是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进行运营的,而国有独资公司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和发展的。
其次,两类企业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显著差别。国有独资企业拥有政府作为唯一的出资人,并受制于政府的管辖范围。其主要通过政府委任或者职工选举并经过政府审批的方式,选出厂长(经理)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相比之下,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治理机制更为规范和科学。
最后,针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他们设立了监事会以监督企业运作。这些监事会是由国务院直接派出的,并向国务院汇报工作情况,其主要责任在于监管和防止公司内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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