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如何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
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二、交通事故如果没有视频还会处罚吗
在发生无监控摄像记录的交通事件时,若事态可通过双方协商得以妥善解决,当事人有权利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共识。倘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应立即使用手机进行实地拍照、保存相关证据,同时对现场环境加以保护,针对伤者要及时开展救治,并及时向警方报案,交由交警部门协调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之后,应依照法律规定之程序,对交通事故展开精确而高效地调解工作。首先,需要与相关各方协商确定调解的具体日期和地点,并且要提前三日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以确保其能够及时参加并了解整个事件的进程。其次,在确定的调解日子前,应当通过正式渠道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参与其中,使得整个调解过程更加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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