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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1、主债务合同无效;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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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人不承认自己自愿签字该如何处理
在担保人已经签署并按下指纹但却矢口否认自己所提供的担保时,被保证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担保协议,直接提供已由担保人亲自签署及留下清晰指纹的书面协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担保之实。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凡涉及担保事宜的人员签署了担保协议之后,倘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应还款项,那么便应当根据合同及其条款,对未偿付之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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