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的风险
做公司法人风险:企业违规、偷漏税、企业负债等一切与企业有关的责任,最后都要法人代表承担。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法人的责任与风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当涉及到虚假出资所带来的法律责任时,并非只涉及到股东本人,如果各位股东在实际上并未如约出资、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甚至有逃避出资的嫌疑,那么此时,法律会要求该股东承担起对公司注册资金不足部分的补足责任,但是此情况并不需要股东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若不幸的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遇到重大亏损乃至破产清算状况,债务已经严重超出了公司的财产价值,在此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也无需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只能以公司全部的财产来进行清偿所有债务。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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