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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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上的高空作业。根据《劳动法》第60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一、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上的高空作业。

根据《劳动法》第60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关于具体的禁止范围,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51条的规定,《劳动法》第60条中的“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关于具体的禁止范围。“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二、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的劳动有什么

关于女性从业者在月经期应禁止参与的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需要接触冰冷物体的高负荷体力作业;

(二)在环境温度极低状态下进行的作业;

(三)劳动力消耗极大的繁重劳动活动;以及(四)在符合《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工作要求限值内所开展的高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原则性要求,凡位于降落高度基准面以上五米及以上(具体高度包括五米在内)高度进行的高空作业,均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十九条款,对女性劳动者进行了特别保护,明确指出禁止在月经期间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环境之中进行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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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处管制后应禁止从事哪些活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禁止接触哪些人员被判处管制后,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力就收到一定的限制。人民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就出相关人员。需要注明的是,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选择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
其次,这样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危害性进行限制,维护社会安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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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管制后应当禁止从事哪些活动,禁止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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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处管制后应禁止从事哪些活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禁止接触哪些人员被判处管制后,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力就收到一定的限制。人民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就出相关人员。需要注明的是,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选择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
其次,这样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危害性进行限制,维护社会安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判处管制后禁止从事哪些活动,禁止接触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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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处管制后应禁止从事哪些活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禁止接触哪些人员被判处管制后,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力就收到一定的限制。人民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就出相关人员。需要注明的是,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选择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
其次,这样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危害性进行限制,维护社会安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被判处行政拘留后,应禁止从事哪些活动,禁止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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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处管制后应禁止从事哪些活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禁止接触哪些人员被判处管制后,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力就收到一定的限制。人民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就出相关人员。需要注明的是,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选择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
其次,这样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危害性进行限制,维护社会安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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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后,应该禁止从事哪些活动,禁止接触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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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拘留后,应禁止从事哪些活动,禁止接触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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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三)负重超过法定比例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四)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作业:达到相应标准的冷水、低温、体力劳动、高处作业,均被法律禁止;值得一提的,女职工怀孕时,禁止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改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的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出调整,删除了“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和“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主要出于劳动方式的改变。当然,新法删除,并不意味着,这两项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鉴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这两个工作岗位依然不适用于女职工。
被判刑的人员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律师回复]
一、被判处管制后应禁止从事哪些活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禁止接触哪些人员被判处管制后,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力就收到一定的限制。人民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就出相关人员。需要注明的是,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选择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
其次,这样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危害性进行限制,维护社会安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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