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禁止算不算非刑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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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业禁止算非刑法处罚,我们国家反当所规定的就是这是属于一种预防性的禁止的措施,在我们国家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增加。从业禁止算不算非刑法处罚,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从业禁止算不算非刑法处罚?

一、从业禁止算不算非刑法处罚?

从业禁止算非刑法处罚,“从业禁止”措施,是一种预防性禁止性措施,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条款,具体条文规定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到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依此作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该条款是对《刑法》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补充,该规定是并非是开辟了新的刑法种类,而是一种预防性措施,防止曾有利用职业或职务前科的人再次依此犯罪。

二、从业禁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从业禁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从业禁止措施的适用对象。依据该条款规定,预防性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所有两类:一种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另一种是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且被判处刑罚的人。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者,或虽依据《刑法》37条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不能适用从业禁止措施。

第二、从业禁止措施的适用条件。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预防再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有关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的,可以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措施。以下因素会影响法院的考量和决定: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

第三、从业禁止措施的适用期限。从业禁止期限为3-5年,从刑法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刑法执行完毕”是指主刑罚执行完毕。从业禁止期限措施当然适用于刑法执行期间。该条文对能否缩短期限没有明确,但依据我国鼓励相关人员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结合现有的减刑制度,在司法运用中是可以考虑允许缩短从业禁止措施期限的。

第四、违反从业禁止措施的法律后果。依该条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已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但目前来看处罚依据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定或明确。此外,该从业禁止决定是由法院作出的,被禁止人员违反该决定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第五、从业禁止措施的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需要向检察院提出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意见。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根据需要向法院提出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建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就是否应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措施提出意见,并据此说明理由。

三、从业禁止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例外情况。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从事相关职业已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不得在适用从业禁止措施,大致有以下三类:

1、禁止担任公职,例公、检、法人员,公务员、驻外外交官;

2.、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例教师、律师、拍卖师、公证员、会计执业人员、执业医师等;

3、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例驾驶员等。

从业禁止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简而言之,就是法院为预防犯罪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是刑法对法律后果的完善。“从业禁止”以前主要是针对教育、证券和房屋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但目前来看,随着法治建设的完善与发展,从业禁止的范围越来越宽,已经涉及到很多有特定义务的职业,这些行业对从业资格有较高的要求,一旦丧失从业资格,意味着这个人将不能以此为业。对于凭借专业技能工作的人来说,应该算是不轻的处罚,有时比刑罚处罚起到更好地社会效果。

从业禁止算不算非刑法处罚,这个问题文章中给出了解答,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若是存在着从业禁止的处罚,主要就是因为有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所以必须要对此进行,禁止从业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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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禁止接触哪些人员被判处管制后,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力就收到一定的限制。人民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就出相关人员。需要注明的是,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选择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
其次,这样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危害性进行限制,维护社会安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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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禁止接触哪些人员被判处管制后,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力就收到一定的限制。人民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就出相关人员。需要注明的是,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选择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
其次,这样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危害性进行限制,维护社会安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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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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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禁止接触哪些人员被判处管制后,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力就收到一定的限制。人民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就出相关人员。需要注明的是,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选择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
其次,这样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危害性进行限制,维护社会安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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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接触哪些人员被判处管制后,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力就收到一定的限制。人民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就出相关人员。需要注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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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样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危害性进行限制,维护社会安全。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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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第二条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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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掉头掉头了要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设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地点掉头的;对违法掉头的司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要遵守法定程序:
一、现场处罚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非现场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三、实行罚缴相分离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实行罚缴相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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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掉头掉头了该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设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地点掉头的;对违法掉头的司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要遵守法定程序:
一、现场处罚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非现场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三、实行罚缴相分离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实行罚缴相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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