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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具有撤销特性的民商事行为概有四类:
第一,是在重大误解情形下产生的民事行为。
其次,为明显背离公正立场,造成极大不公之民事行为。
再次,因受欺诈而签署的不损及国家利益的契约。
最后,受到胁迫而签订的未危害国家利益的合约定契。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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