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几个人指认可以定罪
要看具体的案情。
法律没有规定几个人指认就可以定罪,只是规定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对此人进行定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几个人指认可以刑事拘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嫌犯罪者实施的刑拘措施,往往是依据公安机关所掌握的初步证据以及调查需求而作出的决定,而非取决于指控者的人数。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经证据证实被指控者存在逃脱侦查机关调查、故意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其他类似行为的可能性时,便可依法对其采取刑拘措施。因此,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得到一定数量的证人指认方能启动刑拘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这取决于特定犯罪事件的详细情况。在法律框架下,没有明确准则规定,证词必须来自几个特定人物方可确立其罪责,而仅仅是基于所需形成的严密的证据链条来断定被告的罪行。在任何一起诉讼中,我们都应尊重事实证据,并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来做出决策,而不是轻易地相信单方提供的口头陈述。在缺乏有效客观证据,仅凭被告自身供述无法定罪的情况下,也不应草率地判定被告有罪或施加刑罚。总而言之,“以证据为依据,深入调查取证,不轻信口供”是我们处理所有案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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