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的累犯可以取保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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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销售假药罪的累犯可以取保吗

一、销售假药罪累犯可以取保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

涉及到销售假药罪的法律裁定原则如下:

1.若以销售假药作为主要犯罪行为的话,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须承担相应罚金之责任;

2.但如果该行为对公众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兼具其它严重情节的话,则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摊销罚金制裁;

3.极度严重情况下,如导致人员伤亡或是有其它极其恶劣情节出现,那么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此外也必须支付罚金或是接受没收财产的惩罚。此种所称为的“假药”,特指那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定列为假药以及按照假药处置的药品及非药品范畴之内。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销售假药罪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量刑

1.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事实脉络。若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便可申请取保候审:首先,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以其他方式独立适用附加刑;其次,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最后,若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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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销售假药罪判多久?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销售假药犯罪的情况下,若犯罪分子被认定为累犯的,是可以对犯罪分子从重、加重处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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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业务人员,向很多的地方都销售了不少的假药,尤其是不懂这个的人,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犯犯法吗?如何?
[律师回复] 如有的学者把那些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行为犯”。如因酗酒而驾驶的行为,无论其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种犯罪都是完成的。其社会危害表现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有的学者甚至是依据立法者在犯罪的定义中描述犯罪事实时所使用的是名词还是动词来判断该罪是否行为犯。
生产假药是行为犯,下面给出了解释: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出发,解决这两个罪行的衔接问题还要探寻新的路径。
下面是一则案列:陕西一男子卖假药获利七万判刑两年罚金五万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2008年毕业的大学生张某原在一家医药公司做销售工作,2009年元月他辞工开始个人单干,为了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他主动同药贩子联系,以销售假药来获取高额利润。终于在2011年3月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12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9年5月至2011年4月,张某根据网络销售广告,从冒充武汉永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非法站点购进九件假龙骨颈椎胶囊,购进时单价为每盒4元,然后冒用自已原工作过的公司,即陕西省咸阳佰汇药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以每盒29.7元的单价销售给陕西省平利县药业股份合作公司和陕西省平利益仁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所得为86825.6元,共计非法获利73145.6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贻误广大病患者诊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应当以销售假药定罪量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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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累犯可以判缓刑吗
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累犯的话肯定不能判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4条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不适用于缓刑,至于销售假药罪的具体判刑标准,还是要跟基于销售假药的具体犯罪情节来确定的,但是对于累犯,一般应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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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堂哥是做药品销售的,往很多药店都进行跑的,工作很繁忙的想,现在因为挣钱,昧着自己的良心销售了假药销售假药是不是行为犯呢?
[律师回复] 如有的学者把那些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行为犯”。如因酗酒而驾驶的行为,无论其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种犯罪都是完成的。其社会危害表现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有的学者甚至是依据立法者在犯罪的定义中描述犯罪事实时所使用的是名词还是动词来判断该罪是否行为犯。
生产假药是行为犯,下面给出了解释: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出发,解决这两个罪行的衔接问题还要探寻新的路径。
下面是一则案列:陕西一男子卖假药获利七万判刑两年罚金五万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2008年毕业的大学生张某原在一家医药公司做销售工作,2009年元月他辞工开始个人单干,为了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他主动同药贩子联系,以销售假药来获取高额利润。终于在2011年3月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12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9年5月至2011年4月,张某根据网络销售广告,从冒充武汉永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非法站点购进九件假龙骨颈椎胶囊,购进时单价为每盒4元,然后冒用自已原工作过的公司,即陕西省咸阳佰汇药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以每盒29.7元的单价销售给陕西省平利县药业股份合作公司和陕西省平利益仁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所得为86825.6元,共计非法获利73145.6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贻误广大病患者诊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应当以销售假药定罪量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我哥哥为了赚钱,就在药房内开始大量销售假药了,已经卖出去很多了,都是对人身体有害的,现在不想要如此做了,想去中止了,那么销售假药罪犯罪中止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区别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特征
  
(一)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三)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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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销售假药罪会从重处罚吗?
累犯销售假药罪会从重处罚,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累犯是需要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况下对对犯销售假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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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弟现在是一名销售人员,销售了很多假药,在知道的情况下,为了赚钱蒙蔽了自己的良心,销售假药罪如何计算犯罪金额呢?
[律师回复]
(一)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界限是: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不疏漏犯罪。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一)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界限是: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不疏漏犯罪。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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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累犯怀孕了会怎么判
生产销售假药罪即使怀孕了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累犯的更要从重处理,但是犯罪嫌疑人身怀有孕的只能是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却不能判处死刑。所以不要做犯法的事情,做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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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从犯的认定
从犯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这些犯罪分子直接参与了销售假药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销售假药的行为,但为销售的假药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提供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为销售假药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服务,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等。若是对销售假药从犯的认定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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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私下有一个工厂,主要是非法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已经往市场上投放不少货物了,也大大的赚了一把钱了,想问生产销售假药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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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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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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