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条件如下:
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
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
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
在法律领域中,犯罪预备亦被称为预备犯。它特指为进行犯罪而准备所需工具及营造特定环境的行为。这个过程恰好处于犯罪决然之意愿以及实际着手实行犯罪中间的某个环节。在这个阶段,行为者的主观意图体现出明确的犯罪倾向,即深知他们所筹备的行动终将对某一客体造成损害,同时期待通过此举来确保犯罪顺利得逞;而从客观角度来看,它们表现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工具准备和环境创设,这种准备既有行为的形式,也包括不作为的部分。犯罪预备具备如下四大特点:
第一,在主观方面,它们的目的均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
第二,在客观上,它们实际上实施了相关的犯罪预备行动;
第三,事实上,这些预备行为无法行进到开始直接触犯犯罪客体的地步:预备行为因为某种原因并未能够达成预期效果,导致它们未能行进到直接触犯犯罪客体的阶段;或者是尽管预备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触犯犯罪客体。
第四,预备行为未能付诸实践是因为受到行为者意愿之外的原因所影响。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决定追究行为者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预备行为本身也具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元素。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特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追究预备行为刑事责任的法理性依据。尽管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具体侵犯到犯罪客体,但是它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着即将实现的现实风险,因此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鉴于以上几点,我们认为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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