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有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一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刑法》及《刑诉法》等相关法律,不满16周岁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余两人满16周岁,根据盗窃的具体金额、情节等进行量刑《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
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盗窃罪的犯罪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针对盗窃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做出以下详细解读:
其次,从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确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意图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他人的公私财物,且这种行为必须带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所指向;
再者,侵犯的客体必是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无可争议;
最后,在犯罪的客观表现中,行为人常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的公私财物转移至自身控制之下,并对这些财物进行非法占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中有一种犯罪预备形态,所谓犯罪预备,便是针对实施犯罪之事进行前期筹备活动。譬如说,预备犯罪时需要用到的器具以及为达成犯罪而蓄意制造的各种条件等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均属于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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