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失地补偿发放条件
情形不同则发放条件和手续也不同。
1、如果为合法征地,应当由省级以上政府审批,政府在审批时同时批复土地征用方案,批文下达后,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征用方案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应当公示该标准,被征地人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
2、如果为非法征地,则补偿安置标准由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被征地农民可以拒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农民失地补贴能领几年
要求失地农民补偿款项应在约定时期内迅速分批领取而非全部滞后于规定时间,这是规范且正常的方式。一般的情况下,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生效之后的三个月内,应该以一次性的方式全数且完全的支付给相关人员或者单位。具体到实际的操作中,需根据土地原先的使用性质,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及时精确地给予相应的补偿,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用于农作物种植的青苗补偿费等各个方面。
此外,结合以上各项费用的支付流程,还应当有计划地一并安排落实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所需支出费用,以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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