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主妇离婚有保障吗
视情况而定。
家庭主妇离婚如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赔偿,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庭主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理所当然享有平等分享共同财产的权力。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之中,即是指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享共同财产,并需同等地承担共同负债之义务。
第二点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其中的“照顾”不仅体现为在财产分配比例方面向女方适度予以倾斜,还可通过将例如住房等生活特定需求性资产分配至女方名下实现。
此外,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尤其应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受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进行分割的规定限制。
再次需强调的是,有利生活及便捷生活原则也是财产分割时需遵循的重要准则。在执行这类原则时,不应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价值造成损害;而对于生活资料的分割,最好能够符合个人开展专门事业或职业所需,尽可能发挥其使用价值。对于无法分类的共同财产,基于现实需要和有效利用原则由属于一方的人承继,得到这笔财产的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在离婚时根据实际价值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最后,有一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即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婚姻生活中被消耗、破坏甚至彻底消失时,另一方无需为此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关于不公正行为的判断,往往依据地区惯例和法官认定的标准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况来决定。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在达到法定标准后选择离婚,他们有权申请补偿或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都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1)重婚行为;(2)与他人非法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5)存在其他严重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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