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刑事案件受贿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受贿罪乃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有偿获取他人财物或无偿接受他人财物,从而为相关人员谋求公共利益及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该罪名侵犯的是多元复杂的客体体系。
其次,本罪行的犯罪对象主要为财物。
再次,从客观角度而言,本罪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接收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后,本罪的实施者是特定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中承担具体职务的工作人员。
至于主观要件,本罪必须由犯罪嫌疑人故意为之,只有当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受贿罪,而过失行为则不能构成此罪。
二、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应予以立案调查:
1、个人受贿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2、个人受贿金额未达五千元人民币,但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由于受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2)故意为难、威胁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3)强行索取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若能积极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者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综合考察犯罪性质的严重性,赔偿金额的多寡,偿还能力状况以及罪犯认罪悔罪的真实程度和决心等因素,对基准刑进行适当调整,通常是在减少基准刑的40%及以下的范围内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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