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和开庭判决的区别
解决纠纷方式不同。
调解书反映的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
庭审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纠纷的内容。
体现的意志不同。
调解书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庭审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
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有哪些不同
两者性质迥异。前者鲜明地喻示了人民法院行使其审判权力之本质;相较之下,后者乃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做出的对自身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明智处置。
其次,参与的各方主体也大为不同。如前文所述,前者涵盖了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襄盛举;而后者仅由当事人双方亲身参与其中。
再者,其所产生的影响力亦各不相同。若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则应由起诉方提出撤诉请求,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方能终止诉讼程序,且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备可供执行之效力;
然而,根据法院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定生成之调解书,自生效之日起,诉讼程序便告终章,对于涉及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则具执行力,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关于解决纠纷的途径,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调解书所揭示的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而达成的协议条款;而庭审则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来化解纷争的过程和结果。这两种方式所体现出的意志主体也有所不同。调解书所展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庭审则体现了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此外,二者在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上也存在差异。调解书自签署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民事判决书则需要经过上诉期限的考验之后,方能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