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和开庭判决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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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决纠纷方式不同。调解书反映的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庭审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纠纷的内容。体现的意志不同。调解书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庭审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
法院调解和开庭判决的区别

一、法院调解和开庭判决的区别

解决纠纷方式不同。

调解书反映的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

庭审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纠纷的内容。

体现的意志不同。

调解书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庭审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

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有哪些不同

两者性质迥异。前者鲜明地喻示了人民法院行使其审判权力之本质;相较之下,后者乃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做出的对自身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明智处置。

其次,参与的各方主体也大为不同。如前文所述,前者涵盖了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襄盛举;而后者仅由当事人双方亲身参与其中。

再者,其所产生的影响力亦各不相同。若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则应由起诉方提出撤诉请求,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方能终止诉讼程序,且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备可供执行之效力;

然而,根据法院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定生成之调解书,自生效之日起,诉讼程序便告终章,对于涉及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则具执行力,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关于解决纠纷的途径,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调解书所揭示的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而达成的协议条款;而庭审则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来化解纷争的过程和结果。这两种方式所体现出的意志主体也有所不同。调解书所展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庭审则体现了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此外,二者在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上也存在差异。调解书自签署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民事判决书则需要经过上诉期限的考验之后,方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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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证人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法官要主导这个阶段。
当事人也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法庭辩论就是为当事人和律师自由发言安排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机会说的话,没能举的证,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法庭提出来。当然,也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法官在辩论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重启他主导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可以重新开始法庭调查的道理。
曾经有意见争论我国的庭审是应该采用纠问式还是抗辩式。这样看起来,我们现在的庭审就是一个纠问式与抗辩式的完美组合。这种结合极好地说明了“分”的过程中法官是如何与双方谈话的:首先法官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双方;然后再由双方自由发言,相互对抗。经过这样的过程,案件中的任何问题都会暴露无遗,而且整个庭审看起来就像是一场合情合理合法的谈话交流,自然流畅。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开庭是一个庄严的法律活动,仪式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仪式使人产生神圣感、距离感,从而有助于法官控制庭审。有些法官不太注意开庭的仪式,认为没有用。其实不然。穿着法袍、使用法槌都是必须的。还有开庭前的起立、报告程序应该都是郑重其事的。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庄重的气场,让参与人对法庭有一种敬畏感,继而敬畏法官,敬畏法律。
法庭判决后还能调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辩讼终结后,还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从诉讼开始,审判人员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能够调解的,予以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调解,在判决宣告前,人民还可以进行调解。 有些民事案件,诉讼开始时,双方当事人争执很大,互不相让,不愿进行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非也已分明,双方当事人比较愿意接受调解。因此,民事案件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人民应当依法判决。 调解的注意事项: 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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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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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调解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大部分的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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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次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主要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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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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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者上诉与抗诉期限不同。判决书是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以内裁定书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以内。
所以判决书与裁定书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但其共同点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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