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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自书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有下列3种情况: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的,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关于自书遗嘱失效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如果遗嘱人在生命或身体安全处于严重威胁之下,为了应对即时的紧急状况而立下了口头遗嘱,然而,当紧急状态不再存在时,遗嘱人具备了以书面或录音的方式重新订立遗嘱的能力,那么在此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被视为无效;其次,对于那些缺乏行为能力或受到行为能力限制的人所立下的遗嘱,也同样是无效的;最后,若遗嘱的形成过程中涉及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则该遗嘱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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