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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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介绍交强险信息。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包括药品费、诊断费、住院费、膳食费、后期治疗费及整容、饮食调理费。对于伤亡者,交强险提供全面赔偿,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护理费、训练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赔偿等。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的强制保险,也是我国首个法定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一、交强险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我们非常荣幸向您介绍关于交强险的相关信息。

首先,您需要知道的是,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涵盖了以下六大类支出:病人所需的药品费、诊断费、住院费用、住院期间的膳食补充费用、为确保病情恢复而可能需要支付的后期治疗费以及必要且合理的整容费用和饮食调理费用。

其次,对于那些不幸失去生命或者受到严重伤害的人们,交强险也提供全面的赔偿保护,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用于处理丧事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丧事过程中的交通费用、残疾人的赔偿金、残疾人辅助器具、日常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额外的交通费、被赡养者的生活费用、住宿费用、因伤致残而暂时无法工作所引发的工资损失以及根据法院或者调解协议签订后产生的精神赔偿等。需注意,交强险的准确名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一种由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除了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保险。

同时,交强险也是我国第一个依据国家法律设立并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人身伤害医药费如何赔偿

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对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身产生伤害时,保险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

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承担了责任,则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额度最高可达人民币18,000元;

而在事故中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额度仅为1800元人民币。

交强险赔偿未能充分填补损失,仍存在欠缺或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剩下的部分将由负有过错的债权人自行负担。

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导致第三方受人身伤害,那么这些责任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且这一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驾驶员在未取得驾驶证,或未能获得与其驾驶证对应的驾驶资格证的前提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二)驾驶员存在饮酒过量、吸食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行为,然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

(三)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当保险公司向侵权责任人主张追偿权时,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期限则从保险公司实际赔付日期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首先为大家详述关于交强险的相关信息。在涉及到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内容方面,主要涵盖了药品费用、诊断费用、住院费用、膳食费用以及后期治疗费用和整容手术、饮食调理费用等多个方面。而针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交强险将提供全方位的赔偿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用、培训费用、交通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住宿费用、误工费用、精神赔偿等多种项目。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由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同时也是我国首次实行的法定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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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系数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一、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系数标准如何计算?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人身损害赔偿该怎么计算? 1、医疗费用部分 (1)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 (2)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 (3)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 (4)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 (5)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伤残赔偿部分 (1)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2年。 (2)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 3、如果死亡: (1)丧葬费:受诉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3)死亡赔偿金: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4、其他: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以及误工费等等,对于超市员工抢劫受伤的情况,是因为员工主动实施了违法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超市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赔偿责任的,因此员工受伤的侵权责任人不是超市,员工需要自己,负担自己受伤的医疗费用,这就告诫我们在生活中一定不要有一些违法的行为,否则后果,可能是自己无力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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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被强行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于人身性质的钱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二、强制执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于人身性质的钱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二、强制执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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