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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在设定的保证期限之内,若未能就债务人启动相关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则担保人无需再承担后续保证责任。
3.而对于选择连带保证模式的债权人来说,同样在设定的保证期限以内,如若未经请求情况下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亦将不用继续承当此项责任。换言之,债权人欲使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必然需要在承诺的保证期限内提出相应主张且需遵守特定请求方式,非此情况者将被视作未曾提出过请求,一旦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将无需再负担该项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若保证责任人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双方达成特定协议,否则依据法律规定,该责任人有权在自己所承保之责的范围之内向债务人进行追索。
同时享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相关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含但不仅限于:
主债权人享有的要求支付本息及违约金的权利、以及担保所有权等多方面内容。
然而,必须要注意,上述行为不应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