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家暴问题背景下,离婚时可酌情对施暴方减少财产分配额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关注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形,斟酌采取对施暴方降低财产分配比例的方式,以期达到遏制施暴行径的目的。
2、在家暴离婚中,受害方有权要求施暴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降低施暴方的财产分配额度外,家暴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据《民法典》规定,因过失行为引发离婚的,无过错方亦有权向有过错方提出损失补偿申请。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涵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两大类。前者主要涵盖因家暴行为而引发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实际开支;后者则针对受害方所遭受的atten影响,通过支付抚慰金的方式来加以弥补。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则由法院参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过错方侵权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家暴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1、在涉及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状态下,通常情况下需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财产的合理分配;
2、若夫妻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便需要对各自所有的私有财产进行保留,而对于那些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仅能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进行裁决,并依据当今社会倡导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保护子女及女性权益的相关理念做出决定。
3、另外,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存在出轨行为,如重婚或者同他人长期共处而形成事实婚姻等,都应该被认定为婚姻中的过错方,此时,法院便会在裁决过程中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的扶持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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