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点计算,基于不同种类的保证形式又可以具体区分为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担保两个方向。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指引,对于选择行使一般保证权的债权人来说,他有权利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向债务责任人提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来主张自身权益。而自最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这就标志着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正式启动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换句话说,对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希望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寻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诉讼时效的计算将从债权人提出此项请求的那一天起开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几年
1、旨在维护债权人权益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被设定为最高可长达三年之久。
2、诉讼时效之要素,本质上是对适用于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加以明确规定。
3、在诉讼程序中,必须先确立请求权的真实存在。
诉讼时效其实是对他人请求权进行的合法约束,只有当需求权确实确凿无疑的存在时,我们才能从中触摸到诉讼时效制度的实际意义和作用价值。
4、在所有合理情况下,都应该明确,寻求诉讼帮助的前提是已经存在权利人消极对待其权力的具体事实。
诉讼时效在现实生活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这不仅仅是对权利人的告诫,其实更深层次上也是对于义务方的法律保护。
5、在权利人消极对待其权力并未及时主张的前提下,倘若这种消极状态持续了一段合法时期,并且在此期间内并未出现任何导致诉讼时效暂停或者终止的特殊原因,那么诉讼时效将会产生其法定效力。
在诉讼时效制度下,胜诉权的原动力将自行消亡。
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或者终止的特殊情形,那么诉讼时效期限可以有效延展延长,尤其是在发生持久中断现象之时,请务必按照中断事件的实际组合方式进行重新推算;
而针对持久终止现象,我们只需在其中止时段后的剩余部分继续按期进行计算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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