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怎么才能证明无效呢
1.合同当事人资质缺失。比如,乙方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学位证明以及专业技能认证证书,甲方并无适用于该招聘事项的资格条件等等。
2.劳动合同条款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甚至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例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制造麻醉药品(冰毒)、伪造货币等非法行为将被视为合法化的行为,这样的不合法劳动合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3.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被虚构。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之上,应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因此,任何通过欺骗、威胁等方式达成的劳动合同,都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导致这份合同归属于无效合同之列。
4.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欠缺合法性。
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未能采用书面形式签署、虽然已经实施了主要的合同责任但双方均未进行书面确认,或者按照法律以及合同双方的要求本应经过公证程序的劳动合同却尚未完成公证等情况。
然而,在常规情况下,只要合同当事人能适时采取补救措施,使其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那么这样的合同仍可被视为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能推翻吗
关于签署离婚协议之后能否重新考虑的问题,详细解析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离婚协议的主要构成部分,概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是子女抚养权问题;
最后便是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和负债事项的处理。
对于第一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而言,也就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分开生活。
因此,在正式离婚之前,夫妻双方仍然有权利更改或推翻原来拟订好的离婚协议。
然而,若已经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过离婚协议的审查,并且成功拿到离婚证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便成为了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其中的条款无法轻易被推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哪一方希望对协议书中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唯一途径便是寻求法院的帮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只是因为个人意愿而对离婚本身产生怀疑或者懊悔情绪,那么这样的申请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受理。
换句话说,只要男女双方在签署协议时是自愿选择了离婚这条道路,同时已经就子女财产事宜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并且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了离婚登记,拿到了离婚证书,那么任何一方如果后悔试图寻找法院帮助的话,人民法院都会拒绝立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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