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婚前的房子写各自名字,离婚了怎么判决
关于婚前房产登记双方姓名之房屋分配案件的处理原则如下:
1.因为在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无论房产证上刻印的是男方或女方名字,抑或是双方的联名,都将被视作双方共有的财产。而面对这类房产的处置,需要以目前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依据来进行折算,同时需要从房产中剔除任何可能存在的贷款,然后将房屋价值的一半支付至未获得房产的那一方,剩余的部分留待得到房产的一方独自承担还本付息之责任。
2.在夫妻双方当中,只要有一方在婚前已全额支付了所有的房产款项并成功获取到房产证书,那么,这所房屋就将被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面临离婚之际,另一方是没有权利提出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行使的。
3.对于那种在恋爱期间,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项的房屋,即便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合力恢复贷款额度,除了双方特别约定以外,双方各自投入的劳动以及支付的款项,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其中的一方利用个人薪水还款,抑或是双方共同贡献收入用于还款,这些都必须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财富的一部分。
4.对于一些夫或妻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款项的房屋,在婚后又共同恢复贷款额度的情形,如果双方在争论产权归属问题时无法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将不会轻易判断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终审判决。
5.在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只要在夫妻结婚之前父母的出资,可以被理解为对他们的孩子(即购房者)的赠予行为,除非有例外的约定存在。反之,如果是在结婚之后,父母再出手捐赠,则可以被看作是对两位子女的合作赠予行为,同样也需要排除其他例外情况才能生效。
6.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两位配偶在婚前共同短期投资购置房屋,但是仅有一方在婚前首先取得房产证书的例子,如果获得房产证书者拒绝承认对方在购买过程中的投资贡献,并坚持将房屋列入其个人财产范畴,那么在未能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有实际出资行为且并不属于赠予给某一方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权益很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婚前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关于婚前财产,这是指在夫妻进行婚礼之前,其中一个配偶已经获得的财产,这些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宣告破灭之后,夫妻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分配他们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通常情况下,这些财产并不被认为是共同财产,因此不会成为划分财产分配方案中的一部分。
然而,假如夫妻之间对于婚前财产有着特殊的协议规定,也即制定了与此相适应的书面合同,那么这个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不可辩驳的法定约束力。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一旦协议中明确指出某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仅仅是部分婚姻共有财产,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感情破裂之时,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该具备财产划分效力的协议可以有效地界定并处理由婚前财产带来的相关经济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当夫妻之间涉及到离婚分割房产问题的时候,对于其前提条件——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或者是共同所有,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果房屋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产权证上所记载的户主为何人,都应按照当前市场价值予以分割,同时需要从贷款债务中扣除。如某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全额支付了房款,那么该房屋就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另外,如果在恋爱期间,其中一方支付了首付款,而另一方在婚后参与了还款过程,那么这部分房产将被视为共同所有。然而,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前为他们购置了房产,并且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子女的,那么这部分房产将被视为父母的财产。最后,如果在婚前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了房产,但是只有一方获得了房产证,如果没有足够的出资证明,那么另一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