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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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石,无之则法律关系无从谈起。它们是主体间在法律层面上的互动关系核心,密不可分。各自有明确的界限,超越则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违法。在特定环境下,权利和义务相互呼应,义务是付出的过程,而权利则是法律规定的利益获取或付出的条件,决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的行为选择。
如何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如何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以及法律义务乃是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倘若缺乏法律权利与义务,则根本无从谈起法律关系的存在。法律关系实则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于法律层次上所产生的一种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互动关系。

1.法律权利以及法律义务作为构建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元素,二者间有着密不可分且潜移默化的联系。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各自具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和界限约束。一旦超越此界限,将无法获得法律的庇护,甚至可能触犯法律规章制度。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特定的环境背景下拥有互相呼应、彼此关联的特性。义务latency意味着对利益进行付出及承担负担的过程;而由法律设定的各社会主体之间有关利益获取或付出的条件状态,便决定了其在特定条件下相互之间可自主选择是否要实施某种行为,或是强制他人接受某种行为或阻止其采取相关行动。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如何正确理解协议离婚的条件

关于妥善把握协议离婚所需满足之条件,首先需明确二人之间确实是经过合法途径进行婚姻注册并得到法律认可的夫妇关系;

其次,这对夫妇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关于离婚事宜的共识;

最后,双方还要就如何处理子女抚育问题、共同财产债务分割诸项事宜达成统一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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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二、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一)简单说说什么是法律  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二)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一)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  
(四)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四、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  我们要明确我们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指导我们公民的行为与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治国。法律是神圣与庄严的,而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把握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于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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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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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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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任何个人都不能随便单方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如果收养行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最好是去法院起诉。
四、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果有下列行为的,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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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
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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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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