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力合同履行地点与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点存在差异,针对涉及劳动者自身权益的若干事项如最低薪资标准、劳工安全保障措施、工作环境条件、以及本地区上一自然年度行业内员工平均每月薪资等特殊条款时,须依照劳动力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实施。
然而,当在此类事项上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产生的理解或观点有分歧时,任何一方皆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以维护各自应得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工作地点变动如何赔偿
在劳务关系中,当员工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时,若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对劳动契约进行了调整变动则无需向对方负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由于工作地点的变动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那么即使未能达成新的协议,在此情况下如由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性的裁员方案,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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